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非法制造枪支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县,住湛江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湛江市麻某某**镇**村杜某甲家中参加杜某甲的生日宴,其间与**村村民杜某乙在掷骰子喝酒的过程中发生争吵,接着陈某某与杜某乙在杜某甲家外打架,被害人杜某丙见状便上前劝架拦开双方,在拦架的过程中陈某某持刀向杜某丙的背后刺了三刀,随后陈某某逃离了现场。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

二、2018年5月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朋友“**”(身份未名)在淘宝网购买两支装修工具射钉器,并在湛江市**县**中学附近领取。接着,陈某某使用焊接无缝钢管及加装击发装置将购买的射钉器改装成可以装置弹药以火药作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支,并将该枪支藏在湛江市麻某某**镇**村**楼旁的一间老式平房内。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上述非法制造枪支的罪行,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在湛江市麻某某**镇**村**楼旁的一间老式平房内搜查出一支疑似改装枪形物体。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支疑似改装枪形物体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搜查证、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杜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十级;陈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后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滢 

                                检察官助理:陈江瑜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麻某某看守所。

2.卷宗肆册、视听资料光盘壹张、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