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因吴某某与妻子陈某丙产生打架纠纷,被告人、陈某丙堂弟陈某某得知后决定报复吴某某。2019年4月6日21时许,陈某某纠集林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该3人另案处理)、“长脚踢”(在逃)共5人持钢管到徐某某西连镇北村仔村找吴某某殴打。因为找到吴某某,陈某某等人在该村遇见被害人陈某丁,林某某以陈某丁以前再学校与其有过纠纷为由,林某某、陈某某等5人持钢管将陈某丁殴打致伤,并打砸陈某丁摩托车和手机。经法医鉴定,陈某丁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价格认定,陈某丁摩托车损失600元,手机损失200元。
22019年4月7日10时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经发现被害人吴某某活动轨迹后,纠集林某某、刘某某一男青年驾驶面包车尾随吴某某摩托车至迈陈镇376省道迈陈镇垃圾处理站附近处,开车将驾驶摩托车的吴某某撞倒在公路沟处后,陈某某等人持钢管将被害人吴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林某某、黄某某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法医鉴定、物价认定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纠集多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嫌故意伤害罪;陈某某伙同他人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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