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69********,汉族,高中文化,定远**场工人,住安徽省定远县**区**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定远县**店镇**场**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故意伤害罪

2019年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CE****小型轿车行驶至定城镇绿园路北侧路口等红灯时,被害人王某某骑电动两轮车由戚继光大道右拐至绿园路路口,因右拐幅度过大,驶至逆向车道,撞到陈某某驾驶的皖CE****小型轿车车头。两人下车后发生言语争执并厮打,王某某用手打陈某某手部,陈某某用拳头打王某某脸部,致使王某某脸部多处受伤,后王某某将陈某某摔倒在地,并骑在陈某某身上用拳头打其脸部,致使陈某某鼻部等部位受伤。经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眼部及牙齿损伤属轻微伤;鼻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陆某某、邓某某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两张。

2、​ 危险驾驶罪

2019年2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CE****小型轿车到饭店吃饭,吃饭时饮酒。当晚21时许,其从饭店门口将车开走,当其行驶至绿园路(原定发路)北侧路口等红灯时,王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撞到其轿车,后双方发生争执并互殴。经安徽省定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安徽省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峰

2020年9月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定远县**区**庄住处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