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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放火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湖北省沙洋县**镇**村**组**号。2016年1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湖北省沙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乘车来到长沙市望城区**镇,其想在**镇找零活干,后陈某某在**古镇附近四处闲逛。被告人陈某某想到自己一事无成,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心里觉得很不平衡,觉得现实社会很不公平,想要报复那些比自己生活条件好的人,遂产生了放火烧别人东西的想法。

2019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闲逛到望城区**镇**街**号“熊某某家菜馆”时,见巷子中有一台电动车,陈某某便用打火机将该电动车尾部海绵点燃,陈某某看着火烧起来后离开继续寻找放火目标。后电动车报警,电动车燃烧火势被车主魏某某及周围邻居扑灭。该电动车系魏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购买,购买价格为3100元。

2019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当闲逛至望城区**镇**社区“程**小吃店”时,见该门店外放有一货柜。陈某某用打火机将货柜上的盖布点燃,陈某某看着火烧起来后离开继续寻找放火目标。

2019年9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闲逛到望城区**镇**社区西广场“**超市”附近时,看见一栋楼房前停着一台别克牌轿车。陈某某在附近找到一床棉被,将棉被从小车侧面塞进车底部,用打火机将棉被点燃。陈某某看到汽车燃烧后便离开继续寻找放火目标。火势被**古镇消防队员扑灭,灭火后该车辆已完全被烧毁。经价格认定,该车市场价格79890元。

2019年9月27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闲逛到望城区**镇**组龚某某家前坪时,见前坪停了一台东南牌轿车,于是陈某某脱下自己身上穿的衬衣,在路边找到一条牛仔裤,将衬衣和牛仔裤揉成一团,用打火机将衣物点燃,塞到该轿车车尾箱底部。陈某某看到衣物燃烧起来在烧汽车后离开继续寻找放火目标。后黄某某家人发现车辆着火,将火势扑灭。经价格认定,修复价格为12200元。

2019年9月2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闲逛到望城区***街道**村十一组刘某某家时,看到房屋车库内停放了一台面包车和一台越野车。陈某某将自己身上穿的牛仔裤脱下来,用打火机将牛仔裤点燃,放在越野车底部的地面上,陈某某看到牛仔裤燃烧起来在烧汽车后离开。后刘某某家人发现车辆着火,将火势扑灭。

2019年9月27日2时许,陈某某在案发地点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甲、丁某某、钟某某、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任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长公物鉴(法物)字[2019]901号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天网视频、指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居住密集区域放火,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致财物毁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双

助理检察员:陈江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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