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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放火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湖北省武穴市**镇**街**号。 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某与武穴市大金镇**山庄周某甲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大部分场地经营。至2019年6月,租赁合同由周某甲改签为周某乙(周某甲父亲),约定内容不变。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租金问题与周某乙发生积隙。当月7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山庄内山坡多处地点,分别用火机点燃山上树枝进行放火泄愤,危及大金镇张榜村胡望垸居民安全。经民警及消防部门全力扑救,约半个多小时火被扑灭。

案发当晚,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次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林业部门调查,本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共计391平方米,3处过火地类实际现状地类为乔木林地、无立木林地,属一般商品林,保护等级为IV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取得了云月山庄业主周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穴市公安局大金派出所办案说明、出警情况说明、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周某丙、卢某某、宋某某、邓某某证言;3.武穴市林业规划设计队调查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照片、手机拍摄照片、案件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泄私愤,在公共场所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亚  辉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件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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