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村**号。因放火嫌疑,于2019年12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陈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怀疑自己的自行车被被害人陈某乙划破,一时气愤,后携带一小瓶煤油、火机等物品来到位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村西**组**学校**畔陈某乙的房屋内,利用火机和煤油等物品将陈某乙停放在该房子内的一辆摩托车点燃,烧毁该房子的天花以及其他物品,陈某甲点火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陈某乙被烧毁的**牌FK150-BG二轮摩托车等共4项物品,损坏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249元。2019年12月27日22时许,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枯干稻草一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陈某乙提供的被烧毁摩托车相关证件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等;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冬松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明现羁押在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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