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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放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村**号,因涉嫌放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与其男友的感情纠纷,在昆明市官渡区关上东路关东加油站办公室用打火机点燃卫生纸、衣物、毛毯等物品,后又将火踩灭。民警到达现场后,陈某某供述了放火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等,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盘查时交待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零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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