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021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放火罪被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19年9月5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2019年8月23日中午,因自己当天上午在太极驾校考驾驶证的科目三考试未通过,情绪激动找太极驾校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因不满驾校给出的处理结果,随后使用纯净水瓶去自己驾驶的汽车上装了200毫升左右的汽油,并将所装汽油倒在太极驾校办公楼内的监控室内,经两次打火后仍未点燃汽油,最后宜春市泰极驾校在场工作人员极力阻止陈某某,并未成功将汽油点燃,随后宜春市泰极驾校工作人员控制住陈某某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德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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