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6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村**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9月3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福建省厦门市向开卡人翟某某、白某某、王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王某乙以及王某丙等人收买了配套有密码等信息资料的信用卡共15张,后进一步倒卖给其上游“伍某某”(另案处理)。嗣后,上述被倒卖信用卡中一户名为翟某某卡号为621799393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于2019年4月9日,收取到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家中,被人以“需要注销网络贷款账号”的方式诈骗走的部分赃款人民币4300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厦门市**区**练车场内,后从其处扣押到用于联系作案的“VIVO”牌黑色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微信转账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开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翟某某、白某某、王某甲、张某某、陈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提取、证人辨认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对其判处刑罚,并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的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伍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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