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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收买、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公开版)_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二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95********,汉族,专科毕业,云南**汽修职业培训学校学生处主管,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小区。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系同学关系,杨某某得知陈某某在云南**汽修职业培训学校当老师,便告知陈某某让其介绍学生办理银行卡并出卖,每套银行卡给陈某某200元至400元不等的好处费。为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以介绍学生做兼职等名义,让自己的学生和某某、普某某、赵某某、陆某某等人办理二十余张银行卡以及绑定U盾、手机卡,办理好之后将办理好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物品以每套1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卖给陈某某指定的人。

另查明:2020年1月11日,郭某某通过“**易贷有限公司”的客服人员下载**易贷APP“申请贷款”过程中,被骗共计17576元。其中两笔资金15000元转入和某某办理的62170038500********的银行卡中。2020年6月21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号“鸟**香”下载**借条APP“申请贷款”过程中,被骗共计16599元。其中一笔资金1599元转入普某某办理的62305208601********农业银行卡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和某某、普某某、赵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及相关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耿辉

检察官助理:赵静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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