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县**镇**街道,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号**房。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编写“爬虫”软件用于在**网络有限公司旗下的“大麦网”平台上抢票,并以人民币1888元到6888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该软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爬虫”软件具有以非常规的方式构造和发送网络请求,模拟用户在大麦网平台手动下单和购买商品的功能;具有以非常规手段模拟用户识别和输入图形验证码的功能,该功能可绕过大麦网平台的人机识别验证机制,以非常规方式访问大麦网平台的资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田林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本案诉讼卷宗共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某的U盘1个,手机3台,电脑主机1台,移动硬盘1个,银行卡3张,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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