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至7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街道**处,多次收购张某某盗窃所得的龙都牌消防水枪枪头642个,远红牌消防水枪头171个。经价值鉴定龙都牌消防栓枪头单价为15.3元/个,涉案龙都牌消防水枪枪头共计价值人民币9822.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于其住处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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