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2002********,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市**镇**村**号,现住海南省**市**镇**村**号,捕前在海南省儋州市**物流公司打工;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被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五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账号,并将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内的他人实施诈骗所得资金取现,以总款的5%的金额作为报酬,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从其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xxxx4中取出他人诈骗被害人张某甲的8100元;
2、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从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xx6中取出他人诈骗被害人张某乙的8110元;
3、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从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xx6中取出他人诈骗被害人张某丙的19110元;
4、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从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9中取出他人诈骗被害人苏某某的9999元;
5、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从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9中取出他人诈骗被害人殷某某人民币45615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资金共计90934元,从中获利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四张;被害人苏某某、殷某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内蒙古允正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询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慧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五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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