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公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现在拉萨市无固定住所,于2018年7月4日被拉萨市达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8月9日被达孜区公安局逮捕,后因其需前往内地就医,于2018年10月26日改变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于拉萨市达孜区公安局周转房**栋**单元。
本案由达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9月2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17 日和2019年3月11日两次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
1.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用4万元从普某某、拉某甲、拉某乙、索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了一个合金佛像背光,三级文物,合金佛像背光是在陈某某的叔叔陈某甲商铺中追回。
2.2018年6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用40万元从普某某、拉某甲、拉某乙、索某某、扎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了三尊大合金铜佛像、2个嘎当塔、两个压扁的佛像头及一些铜片(一尊为合金铜宝生佛坐像,鉴定为13-14世纪,二级文物;一尊为合金大日如来坐像,鉴定为13-14世纪,二级文物;一尊为合金铜大日如来佛坐像,鉴定为14世纪,三级文物;一个为合金铜噶当塔,鉴定为13世纪,三级文物;另一个为合金铜噶当塔,鉴定为13世纪,三级文物)。其中两个噶当塔是陈某某被刑事拘留之后,通过其老婆喻某某追回上交给公安局办案人员,合金宝生佛坐像是在被告人陈某某商铺中追回,合金大日如来坐像是在陈某甲商铺中追回,其他文物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追回。
3.2018年6月底,被告人陈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嘎玛贡桑附近,从普某某、索某某、平某某、罗某某、土某某(另案处理)处,用56万元收购两尊金桐佛像(一尊镀金铜释迦牟尼坐像,鉴定为17-18世纪,二级文物;一尊镀金铜药师佛坐像,鉴定为15-16世纪,二级文物)和一个铜皮罐罐(铜质十三祥轮残见,鉴定为18-19世纪,一般文物),以上文物办案人员从被告人陈某某住处查封扣押。
二、倒卖文物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拉萨市城关区从拉某某、索某某、嘎某某、巴某某(另案处理)处用23万元的价格收购一尊镀金铜无头金刚总持佛像和一只镀金铜佛手,十几个镀金铜底座和背光残件(经鉴定,镀金铜无头佛像为19-20世纪,三级文物,其余均属一般文物),后陈某某将镀金铜无头佛像以35万的价格卖给在四川成都的商人陈某乙。
认定以上两个罪名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合金铜背光、合金铜宝生佛坐像、合金大日如来坐像、合金铜大日如来佛坐像、合金铜嘎当塔2个、镀金铜释迦牟尼坐像、镀金铜药师佛坐像、镀金铜金刚总持佛像。
2.书证:公安局出具的案件线索来源;陈某某的个人信息;买卖文物的保证书两份;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文物暂存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收藏证;被告人陈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两份。
3.证人证言:证人拉某甲、普某某、平某某、拉某乙、索某甲、罗某某、索某乙、嘎某某、喻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次某某、巴某某、土某某、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西藏文物鉴定中心出具的文物鉴定意见;西藏文物鉴定中心出具的达孜区扎西迥寺为古寺庙遗址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陈某某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盗掘古文化遗址的文物,仍然进行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茹 格 叶
拉 吉
王 海 霖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拉萨市达孜区公安局周转房**栋**单元。
2.案卷材料七册。
3.光盘9张。
4.本案物证存放在拉萨市达孜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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