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现住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违法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并经改装的面包车,从泉港区**码头运载2.63吨柴油往仙游,行经**镇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柴油硫含量为515mg/kg,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的标准要求。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证实,涉案2.63吨柴油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267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陈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十个月之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六千元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美宪
检察员:陈尾妹
2020年4月24日
附:(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卷宗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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