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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凌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判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凌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凌某某伙同李某某到柳城县**镇**小区工地一地下室配电房内用钳子剪断一根长约70米、直径7、8公分的铜芯电缆线盗走,次日下午二人将剥掉外皮的铜芯电缆线(重约700斤)拉去柳州市城中区牛车坪一岔路口草坪卖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凌某某等人盗窃所得铜芯电缆线,仍以12000元的价钱收购,转卖获利1100元。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的70米铜芯电缆线价值21655元。

2020年6月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凌某某伙同李某某又到柳城县**镇**小区工地预盗窃电缆线,因工地有人 施工,盗窃未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凌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购买赃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凌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松华

2020年9月21日

附:1.凌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证据开示清单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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