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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街**组,现居住西安市未央区赵村。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村开设一家**手机维修店,2020年6月6日9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西安市灞桥区**街道**村盗窃所得的两个手表(一块银白色天梭手表,一块金色阿玛尼手表)拿到被告人陈某某位于未央区**村开的手机店,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刘某某所售手表来路不明的情况下,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一百五十元的价格(150元)购买刘某某所售的两只手表。经鉴定被盗手表的价格认定为肆仟叁佰一十肆圆(43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财物来源不明,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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