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街**组,现居住西安市未央区赵村。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村开设一家**手机维修店,2020年6月6日9时许,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西安市灞桥区**街道**村盗窃所得的两个手表(一块银白色天梭手表,一块金色阿玛尼手表)拿到被告人陈某某位于未央区**村开的手机店,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刘某某所售手表来路不明的情况下,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一百五十元的价格(150元)购买刘某某所售的两只手表。经鉴定被盗手表的价格认定为肆仟叁佰一十肆圆(43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江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财物来源不明,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家奎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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