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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镇**村**号,暂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猛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陈猛经与郑某某、姚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在明知需要转移的款项是上游行为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或他人的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或将赃款予以取现后交给上游行为人。期间,被害人陈某乙、何某某、陈某丙被上游行为人诱骗在虚假网络平台上投资,进而被诈骗,其中被骗资金中的人民币253万元被转至被告人陈猛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再由被告人陈猛及郑某某、姚某某等人予以转移或取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等;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姚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何某某、陈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猛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取款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猛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猛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海滨

                                检察官助理 侯  璐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猛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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