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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19〕57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51969********,汉族,初中文化,马鞍山**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社区**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拟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创办马鞍山**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某占股30%计即人民币300万元。陈某某等全权负责*甲公司建设的具体事宜。后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开发区**城**栋**房间注册江苏**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人及董事长。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张某某通过*乙公司对外声称公司拥有6项发明专利,以需要在马鞍山建设*甲公司为由,承诺高额返利,通过朋友、同事介绍以及网络传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非法募集资金。2016年3月起,张某某通过现金等方式,先后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中的300余万元人民币提供给陈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上述款项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的情况下仍将该款项用于*甲公司的工厂建设、材料购置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余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接受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2019年12月5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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