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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87********,汉族,研究生文化,系江苏省无锡市**生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暂住苏州市相城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4日王某某(另案处理)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才公寓**栋架空层窃得骆某某价值人民币16640元的捷安特牌ReignSX黑橙色山地自行车1辆,于次日通过货拉拉将该辆自行车运往被告人陈某某经营的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路**号捷安特自行车专卖店内,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自行车系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3900的价格收购上述自行车,后以人民币53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2019年1月上旬,王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幢楼下,窃得杨某某停放处的自行车1辆,后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骆某某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捷安特牌ReignSX黑橙色山地自行车(照片)、王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货拉拉运送的自行车(照片)、手机(照片)等;

2.书证:货拉拉订单记录、支付宝截图、微信聊天截图、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姚某某、吴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骆某某、丰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亚莉

                                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方式:1391535****)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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