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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住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知道是走私的成品柴油,仍以每趟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受雇于“某某”(主体身份不详)进行运输。2019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某某”改装后的无牌金杯面包车自泉州市泉港区**大门内沙场旁海堤的一艘油船上过驳成品柴油,运输到仙游县**镇**“某某”(已取保候审)指定的地点准备盘到大货车上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柴油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中表3车用柴油(VI)“0号”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运输的非法柴油价值1669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

4.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抽样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价值16699.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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