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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湛江市霞山区**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是湛江市霞山区**路**电动车售后部的维修工人,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多次收购他人盗窃得来的电动车,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21日凌晨,梁某某、吴某某、朱某某(均已起诉)等人驾驶电动车寻找作案目标,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都汇维也纳酒店前路段发现蔡某某的一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停放在此处,梁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等人遂上前毁坏车头锁,接通电源,将该车偷走。得手后,梁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该辆没有正规发票和手续的电动车卖给陈某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3509元。

2、2020年2月28日凌晨,梁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均已起诉)等人驾驶电动车寻找作案目标,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景豪庭南门前路段发现李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此处,梁某某、吴某某、张某、朱某某等人遂上前毁坏车头锁,接通电源,将该车偷走。得手后,梁某某以75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陈某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2099元,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3、2020年3月1日凌晨,梁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均已起诉)等人驾驶电动车寻找作案目标,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霞海村内发现柯某某的一辆黑色新奥光阳牌电动车停放在此处,梁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遂上前毁坏车头锁,接通电源,将该车偷走。得手后,梁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陈某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360元,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两台,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收据、发票等;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李某某、柯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书艳

检察官助理:奚佳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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