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湛江市坡头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9时许,李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粤G8****号小汽车,将其盗得的1243个扣件运到湛江市坡头区**村路口陈某某经营的“**收废站”销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这批扣件是李某某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4725元予以收购。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1243个扣件价值人民币7974元。
2019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等人驾驶粤G8****号小汽车将其盗得的1863个扣件运到上述收废站销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该批扣件是李某某等人盗得的赃物,而以人民币7362元予以收购。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1863个扣件价值人民币11934元。
经湛江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患缓解期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削弱,具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李某某、阮某某、罗某某等证人证言;
3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4 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
5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6 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8 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9 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10 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11 李某某的刑事判决书 ;
12 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990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卓军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 本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 光盘1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