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9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晚,李某某、何某某(另案处理)从张某某停放于衢州市维多利亚小区的浙H38****轿车内窃得利群(江南韵)香烟35条、贵烟(跨越)和牡丹(软)香烟各1条。当晚,何某某为销赃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后赶至衢化路73-5号龙门镖局,陈某某明知该批香烟非合法来源,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3500元予以收购,之后将35条利群和1条贵烟以7725元价格转卖给姚某某。经鉴定,涉案香烟价值共计9460元。

 案发后,涉案香烟均已发还张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退赔姚某某7725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  蕾

检察官助理:徐莉莉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