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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暂住广东省汕头市**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陈某乙(已判刑)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可能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实名认证的银行卡用于接收、转账资金人民币74.63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致使他人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所获的赃款被转移。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10日、11日,被害人康某某在“天宜财富”网络平台炒股致使资金被骗,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帐号为6222034000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接收、转账诈骗资金共计12万元。

2、同年9月12日,被害人李某某在“天宜财富”网络平台炒股致使资金被骗,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帐号为6222034000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接收、转账诈骗资金2万元。

3、同年9月19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天宜财富”网络平台炒股致使资金被骗,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帐号为6222034000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接收、转账诈骗资金10万元。

4、同年10月9日,被害人陈某丙在“MateTrader4”网络平台炒股致使资金被骗,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帐号为623052012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接收、转账诈骗资金50万元。

5、同年10月21日,被害人凌某某在“亿胜金融”网络平台炒股致使资金被骗,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帐号为623052012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接收、转账诈骗资金0.6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等;2.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李某某、张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电子数据: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盛盛

2020年1110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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