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4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号。2018年1月24日因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温某甲(另案处理)合谋后,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沙滘东路地铁站维修车站段拐弯处路段,在没有审查合法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将“阿明”(另处理)自称为“报废车”(实际为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解放牌中型厢式货车(号牌号码为粤AQ****,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0.00元)拖运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城镇花城市场一报废车拆解厂交由他人拆解,后被告人陈某某将拆解配件以约人民币 8000元的价格卖给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东物铁场。
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与温某乙(另处理)协议以人民币4300元收购“报废车”后,由温某乙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厦滘村五洲城国际建材中心的江边路段,盗窃了被害人陆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乘龙牌货车(号牌号码为:桂KH****,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00.00元),将该车拖运至广州市花都区花城镇花城市场一报废车拆解厂,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该车交由他人拆解,拆解配件以约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卖给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东物铁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就该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曾经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缓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奇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补充卷一册、光盘四张。
3.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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