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组**号。2011年5月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2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徐某某(已起诉)要贩卖原油的情况下,介绍徐某某将原油(价值人民币16,321.04元)贩卖至孙某某(已起诉)、段某某(已起诉)开设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峰大市场处的收油点。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陈某某手机一部,涉案原油已返还丢失单位。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大庆市让胡路区**号楼**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丢失报告、过秤单、检斤照片、卸油照片、原油价格证明、价值说明、原油回收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及同案段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介绍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明
检察员:李 瑭
2020年4月9 日
附: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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