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渔民,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平潭县澳前镇**村**号家门口,先后三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耿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盗窃所得的0#柴油2160公斤(2520升)。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价格,所购柴油总价值为15902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一.2019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3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耿某某购买720公斤(840升)0#柴油,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购油款。
二.2019年10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3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耿某某购买720公斤(840升)0#柴油,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购油款。
三.2019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3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耿某某购买720公斤(840升)0#柴油,后以现金结算和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购油款。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平潭县澳前镇客滚码头附近海滩被平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 书证:微信号、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3. 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平潭综合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柴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岚市监价认【2020】113号);
6. 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7. 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三次收购赃物,价值15902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高 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燕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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