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乡**村,现住洛阳市洛龙区**乡**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乡**村自己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为贪图便宜以3500元的价格收购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北方永盛三轮摩托车。经查证该车系周某某(已判刑)诈骗被害人黄某某的摩托车,现该车已发还 被害人。经洛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为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豫C******北方永盛三轮摩托车一辆;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3.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笔录、照片、移动公司查询电话单;7.公安机关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小文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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