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6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3月29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24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惠来县**镇**场一路上以人民币4.25万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证件的丰田牌皇冠3 .0小轿车(悬挂车牌粤AHS****),后陈某某将该车供自己使用。同年12月15日晚上10时许,陈某某在普宁市某某街道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查获该辆没有合法证件的小轿车。经查,该车是被害人吴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在东莞市**镇**社区**路盗窃车辆,东莞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车车架号码没有凿改痕迹,为原号码,号码为:LTVBG874X********;发动机号码受条件限制,无法检验。
经普宁市价格评估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予以购买、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来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5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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