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李某甲(两人另案处理)为获取不法利益,于2019年2月7日凌晨携带螺丝笔等作案工具串到广东省吴川市**街道**街**号李某乙实施入室盗窃作案,盗窃放置在该住宅屋子一楼的电动车两辆,其盗窃到的两辆电动车其中第一辆电动车是黑色台铃牌电动车,车辆型号:TDZ****,车架号码:LGMDVJ4ZX********,电机号码:TLJZCVH********,该电动车是2018年3月11日以人民币2800元全新购买,该电动车的属主是李某丙;第二辆电动车是墨晶灰雅迪牌电动车,车辆型号:TDR2****,车架号码:L5XDE1ZC8********,电机号码:10ZW6069312YE********,该电动车是2018年9月24日以人民币3699元全新购买,该电动车的车主分别李某丙、李某乙。周某某于2019年2月8日凌晨将盗窃得的电动车销赃给陈某甲,陈某甲将收购周某某的赃车再转卖给他人获利。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乙被盗窃的两辆电动车值款人民币48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盗窃得来的赃物而收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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