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19〕1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村**组,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路**号院**排。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9月2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路**号院**排**内,收购王某某(男,51岁,另案处理)从中国**有限公司**分公司车间内盗取的半成品润滑油,后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陈某某共计向王某某支付收购款人民币459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吕某某、滕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提取笔录;4、书证、物证:发票、说明,交接班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移送物品清单,微信转账明细等;5、鉴定意见:手机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伍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涉案赃证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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