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51974********,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住青岛市崂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原**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担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期间,安排公司员工党某某,未经准许将法院查封并由**公司负责看管的530吨柴油出售,并将出售的柴油款294.03万元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公司员工家属账户。2018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因个人从事经营活动缺少资金,遂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公司员工将该笔柴油款及其产生的孳息共计294.07万元转至被告人陈某某妻子的银行账户,用于其他公司股权收购业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现已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明细、证明、提油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等书证;2.证人党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雪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青岛市崂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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