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413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7********,汉族,高中文化,原台州市***有限公司监事,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到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自己担任台州市****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台州市****有限公司货款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资金41万余元用于个人还债及消费,超过三个月,至今无法归还。
2020年7月30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调取证据清单、账单、银行对账单、企业工商信息查询、民事裁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胡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超
检察官助理:詹韩丹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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