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房县**乡**村**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房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聘为收银员,负责店里收银、做账、现金管理工作。陈某某平时用手机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在网上的**彩票站注册账号用于赌博。2019年10月13日至11月8日期间,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1次将自己保管的家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64000元存入自己的银行卡,尔后充值网上账号,用于赌博。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挪用资金,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财付通支付明细、极速六合彩截图、现金日记账、定金单、收条、农业银行及工商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房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77297****;
2.案卷材料卷宗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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