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镇**巷**号。渠县****厂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被渠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渠县航务管理处为配合渠县文峰山公园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对其下属集体企业渠县*****厂(简称**厂)进行改制,并成立了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任命原**厂党支部书记陈某某为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副主任。2018年2月26日,渠县航务管理处书面批复同意汽配厂呈报的《渠县*****厂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5月15日,**厂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将职工工伤安置补助、患重大疾病职工医疗补助、死亡在职职工安置补偿等费用共计370100元转入陈某某账号为6212262317000436****的工商银行账户,由陈某某按相应标准发放给有关人员。陈某某将其中本应发放给王某某亲属的王某某死亡补偿费19100元挪用,被其用于炒股进行营利活动。
2018年9月21日,渠县**厂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又将退休人员医疗补助费、退休人员垫缴社保费、在职职工安置费、在职死亡安置补偿费等费用共计1013632.44元转入陈某某账号为6215582317000169****的工商银行账户,由陈某某按相应标准发放给有关人员。当天,陈某某私自将其中的200000元转存到其账户为6212262317000436****的工商银行账户。将其中本应发放给退休职工罗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范某某5人每人5000元的医疗补助费25000元、廖某某垫缴社保费57581.7元、汤某某安置补偿费62000元,共计144581.7元挪用,被其用于炒股进行营利活动。
2019年4月5日,陈某某将两次共挪用的163681.7元通过转账的方式退还给了渠县汽配厂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出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证言; 书证;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集体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163681.7元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善烈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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