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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挪用资金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8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财务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9日)、(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2日)、(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11月任西双版纳某公司西双版纳某公司出纳一职,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出纳一职的便利条件,挪用西双版纳某公司资金共12,203,800.05(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万零叁仟捌佰元零伍分)用于网络赌博,截止案发前未归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一部、借记卡二张、U盾二个;2.书证:身份信息登记证、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员工信息表、任职证明、工资发放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富滇银行卡、QQ聊天记录截图;3.证人张某某、玉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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