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1********,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杨凌****有限公司出纳。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杨凌****有限公司出纳,负责公司资金的收付转账工作。2020年4月10日至13日,陈某某利用其保管5张****公司银行卡(个人名义开设,由公司使用)U盾及密码的便利条件,从5张银行卡中分9次转出202.9万元(转回5万元)到其中国银行卡个人账户内,后充值到一个“全信”APP赌博平台内赌博并输掉。2020年4月14日,陈某某向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投案自首,并将账户中剩余33万元退还,后又筹措10万元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锋娟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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