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7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街道**村**村**街**号。2019年7年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中至2017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中山**公司业务员,负责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在收取中山市**厂、中山市**厂等10家客户的货款后,挪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公司财务询问货款情况时,被告人陈某某谎称未收到或用下个月的货款填补上个月挪用的货款,至案发尚有人民币250812.5元未归还中山**公司。
2019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地铁站**站台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破案后,赃款未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水平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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