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镇卫生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镇**村。2020年7月6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武城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陈某某担任武城县**镇卫生院会计兼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保管的该单位部分门诊、住院等收入合计73000元,用于个人购买网络彩票、日常生活等支出。因无力归还,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2017年10月26日分两次以现金支票支取方式在**卫生院账户上支取现金共计73000元,作为该单位的收入上交武城县卫计局核算中心。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退还72600元;2020年7月21日退还400元。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武城县监察委员会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金缴存单、**镇卫生院公户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城县**镇**村,联系电话:1357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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