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87********,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办事处**中心工作人员,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京市浦口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审查,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浦口区监察委员会审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街道**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收缴、管理社保等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劳务公司工商银行账户上的社保资金等公款转入本人及其丈夫王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归还个人借款等。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陈某某陆续将部分公款归还至**劳务公司工商银行账户,其中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共计人民币85.1445万元。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截止目前,陈某某已将全部公款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干部履历表、**街道各单位缴纳社保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胡某某、李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燕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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