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瑞金市**乡副乡长,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瑞金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任瑞金市**乡副乡长、**乡**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存在以下犯罪事实: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518757.89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1.挪用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498757.89元用于偿还其个人经营农场的50万元贷款。
2017年,大柏地乡院溪村按照大柏地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以村小组为单位成立了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一般由该村的村小组长担任。根据各村小组新农村建设的施工进度,大柏地乡政府分批次将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拨付到院溪村理事会成员的银行账户上,再由理事会成员将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发放给施工方或自建农户。但陈某某以资金安全为由,通过召开村委会议形式要求理事会成员将奖补资金拿给村干部,再由村干部将奖补资金发放给施工方或自建农户。
2017年4月26日,陈某某向大柏地农商银行贷了50万元惠农信贷通用于经营其创办的家庭农场。2017年底,该农场因经营不善倒闭。2018年4月25日,50万元贷款到期需要还贷时, 陈某某已无钱偿还贷款(2018年4月25日,陈某某农商银行账户上仅有1640.57元,自动还款被扣除),于是打起了挪用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用于还贷的主意。2018年4月26日,陈某某分别找到院溪村新农村建设理事会成员陈某甲、周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和雷某某五人,以要求各理事会成员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为名,将政府拨付到陈某甲(院村小组理事会长)银行账户上的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170438元和周某某(中龙小组理事会长)银行账户上的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83428元转到了其个人的农商银行账户;另外,还将政府拨付到潘某某(芙邱小组理事会长)、刘某某(安下小组理事会长)和雷某某(院圩小组理事会长)三人银行账户上的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共计304397元(其中潘某某账上121941元,刘某某账上70546元,雷某某账上111910元)转到了其侄子陈某乙的银行账户,随后,陈某某用陈某乙的银行卡转了304400元到其个人的农商银行账户。陈某某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将政府拨付到陈某甲、周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和雷某某五人银行账户上的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共计558263元转到了其个人的农商银行账户上。当日,陈某某用这些奖补资金偿还了其个人在农商银行剩余的498757.89元贷款。
2.挪用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2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经营脐橙园的7万元贷款。
2018年2月,陈某某以其弟弟陈某丙的名义在大柏地农商银行贷了7万元用于经营脐橙园。2019年2月4日,7万元贷款到期需要还贷时,当时陈某某手中只有5万余元,于是打起了挪用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用于还贷的主意。当日,陈某某找到雷某某,以要求支付院溪村“6+3”项目资金为名,用雷某某的存折将政府拨付到雷某某银行账户上的2万元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转到了陈某丙的银行账户上,用于偿还这7万元贷款。
2019年3月25日,瑞金市纪委对陈某某进行纪律审查前,陈某某归还了挪用的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433492.57元给施工方及自建农户;3月26日至5月30日,陈某某归还了挪用的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120753.43元给自建农户;6月8日,陈某某归还了挪用的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24020元给自建农户。
综上,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政府拨付到院溪村理事会成员陈某甲、周某某、潘某某、刘某某和雷某某五人银行账户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共计558263元中的498757.89元用于偿还其个人经营农场的50万元贷款以及挪用政府拨付到雷某某银行账户的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2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经营脐橙园的7万元贷款,合计挪用公款518757. 89元。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21076.5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8年5、6月份,院溪村新农村建设进入收尾阶段,大柏地乡政府要求结束申报新农村建设资料。院溪村院圩小组新村点钟某娇、陈某东、钟某连、陈某老、陈某昌、郭某生、苏某东共7户农户的房屋只粉刷了侧立面和背面,面积共计1398.71平方米,正立面(面积共计702.55平方米)没有粉刷。为了骗取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陈某某在其他村干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7户农户没有粉刷的正立面面积702.55平方米算进施工方李某某的工程量进行虚报。瑞金市农工部来验收时,这7户农户没有被抽查到,因此顺利通过多申报的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21076.5元。大柏地乡政府将院圩小组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拨付到雷某某的银行账户上后,陈某某叫雷某某将奖补资金取现出来拿给他发放。陈某某在发放院圩小组新农村建设奖补资金给外墙粉刷项目施工方李昌华时,陈某某侵吞了21076.5元用于个人开支。2019年6月17日,陈某某退缴了贪污的21076.5元公款至瑞金市廉政账户。
另查明:2019年10月23日,钟某平(男,瑞金市壬田镇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瑞金市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人员,陈某某与钟某平日常联系中知晓钟某平为网上逃犯,后陈某某努力规劝钟某平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11月29日,钟某平随同陈某某前往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钟某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刘某某、潘某某、周某某、雷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任瑞金市**乡副乡长、**村党支部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518757.89元,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骗取公款21076.5元,数额较大,用于个人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某在瑞金市监察委立案调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规劝网上逃犯钟某平前往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地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峻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调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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