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现年46岁,汉族,1974年**月**日生,贵州**,身份证号码5227271974********,省委党校大学学历,原任平塘**镇**、平塘县**管理局**、**, 现任平塘县**街道办事处**主任**。家住平塘县**街道**花园**栋**楼**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2020年9月24日,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一案,2020年6月6日由平塘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9月23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平塘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于2020年9月24日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起动刑事诉讼程序,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镇任**期间,以镇政府名义面向社会融资,先后向吴某某、田某某、帅某某、冉某甲、杨某甲、金某某、张某甲、王某甲、黄某某、张某乙、肖某某、符某某、黎某某等私人借款融资682万元(含土地出让款42万元),所融资金除上交214万元到镇财政所账户外,余款468万元全部转入陈某某个人账户。由其直接将该笔资金支付**镇城镇建设相关工程项目费用、所融资金本金及利息、镇政府日常工作经费开支及之前购买办公用品欠款等费用共计666.60万元(含上交财政所的214万元),余款15.404772万元被其挪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 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任平塘县**管理局**、**期间,以发放临聘人员及班子成员年终奖金为名,于2017年1月25日以支付张某乙劳务费名义,通过**秀家政服务公司法人王某丙的爱人罗某某虚开78.6万元的劳务发票,经过陈某某签字向局财务报账,县**局财务于2017年1月26日将78.6万元资金转入罗某某妻子王某丙的私人账户。罗某某于当天下午取款40万元交给陈某某用于发放县**局临聘人员年终奖金,2017年1月27日通过罗某某从王某丙的私人账户转出19.6765万元支付房屋拆除款到张某乙的私人账户,另扣除代开发票1.7735万元的税款后,罗某某在年后将余下的现金17.15万元取出全部交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先后收到罗某某交来的现金共计57.15万元。除支付黄某某钢架棚拆除款14.74万元,支付**大道**工程民工工资3万元,支付宋某某修建垃圾填埋场堡坎预支款1万元,支付赵某某、毛某甲等人外出考察学习费用1万元,发放临聘人员年终奖金共计22.2万元,发放中队长年终奖金1万元(每人2000元),发放**局班子成员年终奖金2万元(每人5000元)外,剩余资金12.21万元将其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3日将所挪用、贪污的公款29.2716万元退缴平塘县监察委员会, 多退1.656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平塘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决定书、起诉意见书书、平塘县人民检察院起动刑事诉讼决定书、平塘县民检察院取保侯审决定书等相关程序证据:
2. 被告人陈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任免职文件等。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忏悔书;
4.证人吴某某、田某某、帅某某、王某甲、杨某甲、金某某、张某甲、郑某某、王某乙、符某某、黎某某、刘某某、杨某乙、罗某某、王某丙、张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证词;
5.被告人陈某某及相关人员银行流水明细;
6.**镇城镇建设融资合同、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等;
7.虚开78.60万元劳务发票复印件;
8.平塘县**局、**镇人民政府机构代码证书;
9.**镇会议记录;
10.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说明;
1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镇任**期间,挪用公款15.404772万元, 在任平塘县**管理局**、**期间,侵吞公款12.21万元, 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382、383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3日将所挪用、贪污的公款29.2716万元退缴平塘县监察委员会,在接受监察机关调查谈话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笫3款之规定,应认定坦白。且自愿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缓期执行2年, 并处罚金10万元,实用速裁程序审理。为保护国家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艾礼军
石忠祥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移送平塘县监察委员会调查卷宗6册,检察卷宗1册;
2.被告人住平塘县**街道**花园**栋**楼**室。联系电话;1376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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