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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挪用公款、受贿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珙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2533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原宜宾市**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宜宾市叙州区**栋**单元**号。2019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屏山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4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20年1月17日我院决定并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夏云,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0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宜宾**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收受他人贿赂,并多次挪用国资酒销售款用于投资理财活动。

(一)李某某为感谢时任宜宾**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被告人陈某某在淀粉生意上的照顾,先后4次送给陈某某现金9万元。

1.2015年春节期间,在成都金沙遗址路附近收受李某某所谓拜年费2万元,小孩红包1万元。

2.2015年6月的一天,在陈某某办公室内收受李某某”感谢费”2万元。

3.2015年10月的一天,在陈某某办公室内收受李某某”感谢费”2万元。

4.2015年11月的一天,在陈某某办公室内收受李某某”感谢费”2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以合理避税的名义要求公司员工将国资酒销售款转至其私人人账户,先后11次挪用国资酒销售款1178584.3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从中获利,在赎回理财产品后将销售款交单位或转回职工帐户。

1.2016年3月16日,陈某某收到勾某某转入的购酒款126100元后挪用其中122981.85元购买理财产品,2016年3月21日赎回。

2.2016年4月26日,陈某某收到勾某某转入的购酒款52056元后,挪用49043.79元购买理财产品。

3.2016年9月19日,陈某某收到**电子公司转入的购酒款58752元后挪用其中57309.07元购买理财产品,2016年9月20日赎回。

4.2016年12月26日,陈某某收到勾某某分两次转入的12万元购酒款,于2016年12月27日两次共挪用113827.26元购买理财产品,2016年12月30日赎回。

5.2017年12月19日,陈某某收到兰某某两次转入的100000元购酒款后,挪用96028.7元购买理财产品,2017年12月21日赎回。

6.2017年12月20日,陈某某收到勾某某转入的450000元购酒款后,挪用450000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7年12月21日赎回。

7.2017年12月20日,陈某某收到兰某某转入的50000元购酒款后挪用40422.33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8年1月8日赎还。

8.2017年12月21日,陈某某收到兰某某转入的40000元购酒款后,挪用卡上45000元酒款购买理财产品,2018年1月2日赎回。

9.2017年12月27日,陈某某收到勾某某转入的150000元购酒款后,挪用150000元购买理财产品,2018年1月2日赎回。

10.2017年12月29日,陈某某收到兰某某转入的50000元购酒款后,挪用50000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8年1月2日赎回。

案发后,陈某某依法退缴了受贿款9万元,退缴了挪用公款产生的孳息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宜宾**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17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和收受他人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明高

检察官助理:黄科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散页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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