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2019年3月24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通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案发前,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人民警察制式警服,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并伪造人民警察证,以陈斌的身份冒充武汉市公安局挂职民警、湖北省公安厅巡特警处**职务,在武汉市区域内骗得瞿某某、曹某某、龙某某、颜某某等人信任后,以急需用钱、过生日等事由骗取他人财物。
1.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冒充湖北省公安厅领导,认识伍必宽后,结识了曹某某,同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身穿标有019133警号及佩有警衔的制式警服,以陈斌身份冒充湖北省公安厅巡特警处**,取得曹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某甲以急需用钱、过生日为由,骗取曹某某人民币1419元。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张某某介绍认识某某某后,冒充湖北省公安厅巡特警处**身份与瞿某某接触,在取得某某某信任后,以急需用钱、费用等事由骗取瞿某某人民币20000元。
3.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甲冒充湖北省公安厅巡特警处**身份,取得张某某信任后,张某某多次宴请其吃饭,并将自己的小车借给被告人陈某甲使用,之后,张某某将其朋友颜某某“本田”牌雅阁汽车,车牌号鄂A****K借给被告人陈某甲使用至案发。
4.2019年1月,被告人陈某甲冒充湖北省公安厅巡特警处**身份,取得龙某某信任后,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龙某某人民币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返回受害人瞿某某某、龙某某经济损失计2070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鄂A****K“本田” 牌汽车已返回受害人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男式警服、警帽、警衔、鄂A****K本田小型汽车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领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金某甲、张某某、金某乙、王某某、吴某某、陈某乙、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某、瞿某某某、龙某某、颜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扣押、提取、辨认等笔录;7. 微信交易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冒充人民警察多次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智 勇
2019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通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受害人某某某、龙某某出具的领条、谅解书及微信支付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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