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辅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巷**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冒充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长江二桥派出所人民警察的身份,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余某某、万某、佘某某钱财共计人民币110000余元。部分赃物已追回发还,赃款已挥霍。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国内旅客住店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万某、余某某、佘某某的陈述;3.证人谢某某、潘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人民警察身份,骗取他人钱财,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克波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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