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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招摇撞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0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因被告人陈某某经常从被害人王某甲、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与王某乙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的水果店经过并到水果店内购物而相识,随后陈某某与王某甲夫妇互相成为微信好友,并经常微信聊天互动,双方关系从相识逐渐变成相熟。2019年11月某日,陈某某在王某甲夫妇经营的水果档中聊天时,得知王某甲的家中曾失窃并损失了财物和证件等物品的情况后,陈某某为了炫耀,谎称自己刚通过公务员考试,是**派出所的正式民警。陈某某向王某甲了解了家中失窃的具体情况后,承诺帮助查看和跟进家中失窃的案件。陈某某为了非法获取钱财,以帮忙被害人办理被盗窃一案需向**局局长、**派出所所长送钱、送烟等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的财产3500元,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还捏造了交房租、其哥哥遭受安全事故等事实,向被害人借款4200元。2020年1月15日,被害人识破陈某某身份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2月3日,陈某某向被害人退回77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桂芬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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