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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来动报酬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武穴市**厂法定代表人)拒不支付13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6264元。其中,吴某甲4650元,陈某乙5300元,何某某3000元,郭某乙800元,郭某甲2200元,朱某某4000元,载某某1200元,吴某乙2200元,王某某800元,吴某丙2150元,彭某某2300元,苏某某7184元,周某某480元。被告人陈某甲2017年离开砖厂后,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更换手机号码,在福建、青岛等地打工两年,且名下有号牌为鄂J****5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仍旧不想办法支付所拖欠的吴某甲等13名工人工资。武穴市劳动监察部门在无法联系到被告人陈某甲的情况下,根据工人报案情况核算陈某甲共拖欠13名工人工资没有支付,遂到陈某甲经营的**厂留置送达责令支付文书,要求陈某甲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陈某甲一直没有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于2019年10月10日委托李某某将所欠工人工资36264元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资汇总表、欠条、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苏某某、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1347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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