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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湘乡市**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从郭某某均手中承包了靖州县**镇**村和**村综合服务平台及文化广场项目,在承包工程期间共拖欠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十几名民工工资共计14万余元。2019年7月25日,靖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在2019年7月29日之前支付民工工资,到期后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民工工资。2020年1月份,陈某某偿还了吴某某、杨某某等6名民工工资共计8万余元。至今为止,被告人陈某某尚欠6万余元民工工资未偿还。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欠条、施工合同、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均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4万余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目前尚欠6万余元民工工资未偿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拖欠劳动报酬14万余元,目前尚欠6万余元民工工资未偿还、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10个月以上1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先学

检察官助理:刘泽宇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靖州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4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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