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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9********,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玉某市**机械厂负责人,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被告人陈某甲个人独资创办了玉某市**机械厂,并担任企业负责人。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玉某市**机械厂共拖欠15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33万余元(人民币,下同)。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事先以刮台风为由要求工人放假,当日将企业内的设备及成品进行转移,之后欠薪逃匿。2015年7月13日,工人投诉至玉某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玉某市**机械厂委托陈某乙向工人支付部分工资合计2万元左右,但仍未足额清偿。2015年7月20日玉某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作出“玉人社监令[2015]7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于同日留置送达张贴于厂门处,责令该厂于2015年7月21日前支付完毕所欠工资,被告人陈某甲知晓后仍未如期支付,并一直逃匿在外。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浙江省义乌市**幢**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独资企业基本情况、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情况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留置送达现场照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调查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丙、颜某某、彭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叶某某、付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检察官助理:江侠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2册,笔录4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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